近年來,隨著大量社會矛盾糾紛以訴訟的形式涌入法院,一些新情況、新問題也接踵而至,尤其訴訟秩序和法官權(quán)益保障問題十分突出。日前在全國法院發(fā)生了多起當事人攜帶硫酸、炸藥等危險物品沖進法院,以傷害法官的惡性突發(fā)事件最為赫然。近兩年來,無錫兩級法院就發(fā)生了多起帶馬刀等管制刀具、農(nóng)藥等危險物品進法院,準備在審判中對自己不利時行兇或自殺,甚至發(fā)生了將法官嚴重砍傷的事件。還出現(xiàn)一些訴訟參加人員(律師、當事人)和其他涉訴旁聽人員利用數(shù)字錄音、錄像等高科技手段偷拍、偷錄訴訟活動,有的出于個人目的,不如實客觀反映訴訟活動的事實,將偷拍偷錄的資料斷章取義,剪緝出對自己有用的部分,以此來要挾法院或法官,并由此引起纏訴或鬧訪。這些事件的發(fā)生,使法官的人身安全、法院的審判秩序受到影響,法院形象乃至司法權(quán)威受到損害。
2005-2006年,無錫中院法警支隊在日常“安檢”工作中,共查獲管制刀具、毒藥等危險物品、錄音錄像等限制物品約200余件,經(jīng)法警努力,有效阻止了多起有目的傷人或自傷事件,較好地扼制住偷拍偷錄訴訟活動行為,為法院機關(guān)辦公和法院正常審判筑起了安全屏障。
A:“安檢”問題究竟出在哪兒?
法院實行“安檢”,涉及到訴訟參加人、旁聽群眾、法官、司警,以及“安檢”裝備等方方面面,但目前在“安檢”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主要有:
一是有些訴訟當事人及旁聽人員對進法庭要“安檢”表示不理解,不支持,抵觸情緒較大。常聽到的抱怨是:“你放心,我的包里沒有藏炸藥,沒有槍!”、“把我們都當壞蛋了?”、“法院的門真難進!”等等。二是有些律師認為自己是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專業(yè)人員,法院對他們進法庭也要進行“安檢”,是對他們的不信任,是地位不平等的突出表現(xiàn)。有的甚至認為是對他們?nèi)烁竦奈廴?,從而不予配合。尤其是一些外地律師認為,在當?shù)剡M法院不需“安檢”,而進無錫法院卻要被“安檢”,由于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產(chǎn)生抱怨。有的還要求法警出示律師需要接受“安檢”的法律依據(jù)。三是由于法官與法警之間的溝通、配合不夠,加大了“安檢”工作的難度。如有的法官沒有預先將不公開開庭的情況告之法警,而法警按照“安檢”程序讓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后,法官才告知是不公開的庭審,這時要勸退旁聽人員往往工作量特別大。四是有些法院“安檢”的警力與“安檢”設(shè)施的配備不到位。有的法院“安檢”警力少,“安檢”設(shè)施簡陋(有的只有手持“安檢”器、無電子“安檢”門),因而影響了“安檢”效果和效率。有的法院“安檢”設(shè)施形同虛設(shè),往往產(chǎn)生漏檢情況,因而造成了安全隱患。
B:尋覓“安檢”問題原因何在?
經(jīng)過對司法警務實踐分析我們認為,產(chǎn)生“安檢”問題的原因諸多,主要有:一是隨著法院處理案件疑難復雜程度加大,新類型案件增多,而新法律的出臺又往往滯后,要解決的新問題始終處于探索之中。且法律不是包治社會“百病”的靈丹妙藥,不是任何矛盾糾紛都能通過法院來解決的,有些“訴訟請求”不是現(xiàn)有法律和訴訟所能規(guī)范的。加上個別法官確實存在裁判不公問題,造成一些當事人對法院的安全防范措施產(chǎn)生誤解。二是當前法院向群眾宣傳“安檢”目的、意義,以及重要性和緊迫感的力度不夠,且還處在法院一家宣傳的“單打獨斗”階段,因而“安檢”工作還沒有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。三是有些法院的領(lǐng)導對“安檢”工作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,因而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不多,或者根本就沒有投入。四是對律師進法院是否要“安檢”,全國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統(tǒng)一。
C:解決“安檢”問題“良方”出爐。
最高法院于2004年5月下發(fā)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(guī)則》,次年江蘇高院于下發(fā)《關(guān)于加強安全檢查堅決扼制偷拍、偷錄訴訟活動的通知》,對“安檢”工作提出明確要求。最高院《規(guī)則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司法警察執(zhí)行安全檢查時:(一)對公訴人、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,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;(二)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、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,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,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、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。”江蘇高院《通知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要強化防范意識,做好對參加訴訟和旁聽人員的人身、攜帶物品的檢查,認真查驗證件,做好登記,對檢查出的管制物品一律收繳,對未經(jīng)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同意的錄音、錄像和攝影設(shè)備等限制性物品一律暫存。”為此,在具體操作時要加以落實--
首先,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對“安檢”工作的要求,明確“安檢”工作的重要性,加大對“安檢”人力、物力的投入。進一步推行“安檢”工作日?;椭贫然?,最大限度地發(fā)揮日常“安檢”的效能,以全面提高防控能力,
其次,要通過媒體加大對法院“安檢”工作目的、意義的宣傳力度,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,要讓所有到法院參加訴訟和旁聽人員知曉,法院“安檢”是保證他們?nèi)松戆踩?,確保審判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措施,從而取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。尤其對律師要廣泛宣傳最高院有關(guān)“安檢”規(guī)定,做好思想工作。
第三,法官、法警之間要加強溝通,強化配合意識,法官要支持法警的工作,對案件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等提前告知法警,使法警做到心中有數(shù),及時采取“安檢”預防措施。若法警在“安檢”中碰到情況,在向警隊領(lǐng)導報告的同時,也要及時向承辦法官通報,以取得法官配合。
最后,要加強法警作風建設(shè),加大業(yè)務培訓力度。要進一步加強法警工作責任心教育,適時學習培訓業(yè)務技能,要提高對各種管制、限制物品的識別能力。法警在履行“安檢”、收繳等職務時,要著裝統(tǒng)一,警容嚴整,語言文明,舉止端正,措施有力,行為規(guī)范,以樹立良好的職業(yè)形象。